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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歆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陕HD97**号小型轿车沿商州区北新街由东向西行至行驶至中心广场路口处,与刘某驾驶的陕HD9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28mg/100ml。上述事实,有证人党甲、党某乙、刘某、杨某、程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与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亚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