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与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有毅,施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76号。负责人王利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周庄镇太史淀。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中路749弄53号806室。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周庄镇云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蕴路458号1029室。法定代表人施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80号2幢602F室。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有毅,男。被执行人施恒,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有毅、施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有毅、施恒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已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63598.29元,执行费用60718元,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云海农夫山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有毅、施恒银行存款人民币6724316.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