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月庆与朱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庆,朱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77号原告:杨月庆,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朱伟峰,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原告杨月庆(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伟峰不适格,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杨月庆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严月辉���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