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小飞与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飞,马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6民初761号原告:赵小飞,男,司机,住邹平县。被告:马强,男,居民,住邹平县。原告赵小飞与被告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飞、被告马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8日,被告马强从原告处借现金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近期因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马强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会尽快偿还原告。原告赵小飞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马强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马强对原告赵小飞提交的证据借条一份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8日,被告马强向原告赵小飞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赵小飞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马强催要借款,被告马强以无钱为由拖延不还,双方为此形成纠纷,致原告赵小飞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马强向原告赵小飞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强也无异议,原告赵小飞催要借款,被告马强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小飞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马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珊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