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淑云与乔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云,乔忠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84号申请人:李淑云,女,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乔忠信,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李淑云与被申请人乔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淑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乔忠信开发的农安县青山口乡明珠花园二号门市(面积151平方米)及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淑云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乔忠信开发的农安县青山口乡明珠花园二号门市(面积151平方米)、明珠花园4单元一楼住宅(面积115平方米)及农安县青山口乡松江路加油站西侧砖混结构2层楼房东1门房屋(面积9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二、冻结于淑云存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