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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维江与蓝田县吉湾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江,蓝田县吉湾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黄维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吉湾砖厂。本院在执行黄维江与蓝田县吉湾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蓝田县吉湾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田县吉湾砖厂于2017年4月25日履行了判决义务,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黄维江支付了案件执行款11290.5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