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柱兴与孙林成、梁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柱兴,孙林成,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柱兴,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孙林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敏,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李柱兴与被执行人孙林成、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柱兴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偿还李柱兴借款39619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5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梁敏的工资账户,现因账户冻结尚未到期,申请执行人李柱兴于2017年4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待冻结到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