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洋与孙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孙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917号原告:王洋,男,199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孙剑,男,民族及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洋负担。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