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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喀喇沁旗南台子乡新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喀喇沁旗南台子乡新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4198号原告:魏某,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喀喇沁旗南台子乡新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南台子乡新地村。法定代表人:耿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喀喇沁旗南台子乡新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秉军审 判 员  王昕伟人民陪审员  冯百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志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