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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罗倩蓉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倩蓉,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327号申请人:罗倩蓉,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罗倩蓉诉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倩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罗倩蓉、杨楚仪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八路溪湖春晓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C12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倩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罗倩蓉、杨楚仪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八路溪湖春晓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C1202室房屋。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