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30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昀泽与张小红、任瑜瑜、惠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昀泽,张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294-5号申请人:韩昀泽,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小红,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韩昀泽与张小红、任瑜瑜、惠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昀泽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小红在邮政银行清涧县支行(人民路营业所)卡号为608072001200347448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昀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小红在邮政银行清涧县支行(人民路营业所)卡号为608072001200347448的存款。案件申请费627元,由申请人韩昀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艳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永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