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罪犯郭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151号罪犯郭稳,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6日,初中文化,甘肃省秦安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宣判后郭稳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二次的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审 判 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邵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卜航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