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谢刚与欧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刚,欧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29号申请人:谢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欧阳,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谢刚与被告欧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并由案外人谢清富、李华碧、谢军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沐曦小区永平苑1栋2单元6层601号住宅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欧阳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谢清富、李华碧、谢军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沐曦小区永平苑1栋2单元6层601号住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