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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振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振伟,曾用名冯振委,男,1977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03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振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2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冯振伟醉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南县留盆镇信用社北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振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5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冯振伟于2017年03月27日到汝南县公安局留盆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振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振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振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振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振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3月27日起至2017年0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