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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胜勇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胜勇,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大专文化,原宁明县东亚海棠糖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胜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胜勇于2017年4月1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居英审 判 员  黄秋玲人民陪审员  黄 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璐嘉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