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红欠等四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欠,杨杰,孟任杰,XX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6刑初91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欠,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文盲,群众,农民,住绛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绛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2016年9月5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杰,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闻喜县,大专文化,闻喜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群众,住闻喜。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8日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后当日被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2016年4月11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任杰(小名“闷”),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闻喜县,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闻喜。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12日到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XX程(小名“丑”),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闻喜县,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闻喜。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12日到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欠、杨杰、孟任杰、XX程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红欠、杨杰、孟任杰、XX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马红欠以“开房”为名将被害人马某某诱骗至闻喜,并由被告人杨杰驾车将被告人马红欠送至被害人马某某等待马红欠的闻喜县汽车站附近,被告人马红欠乘坐被害人马某某的轿车离开后,被告人杨杰驾驶自己的轿车尾随其后进行跟踪。后被告人马红欠带领被害人马某某去到闻喜县星期六酒店开房。在被害人马某某登记开房过程中,被告人马红欠将所开房的酒店信息通过电话告知给被告人杨杰。被告人马红欠与被害人马某某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马红欠让被害人马某某先去卫生间洗漱,并趁机将房间号通过电话告诉给被告人杨杰。被告人杨杰随即在星期六酒店附近的俊新日杂店购买洋镐把一把,并带领被告人孟任杰、XX程进入酒店房间。被告人杨杰谎称自己是被告人马红欠的丈夫,并使用手和洋镐把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马某某提出给钱了结此事。因被告人马红欠、杨杰嫌被害人马某某随身携带的3800余元钱太少,被害人马某某提出自己最多可以再拿出1万元钱。被告人马红欠、杨杰便授意被告人孟任杰、XX程跟随被害人马某某到绛县取钱,后被害人马某某联系其朋友在横水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万元,并在自己车上将13800元交给被告人孟任杰,后被告人孟任杰、XX程回到闻喜。四被告人在闻喜县龙海大酒店再次汇合后,被告人孟任杰将敲诈马某某的13800元交给被告人马红欠。被告人马红欠分给被告人孟任杰XX程各1000元,分给被告人杨杰2800元,剩下的9000元钱供自己花销。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投案经过,诊断治疗建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红欠、杨杰、孟任杰、XX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红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被告人杨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被告人孟任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被告人XX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马红欠以“开房”为名将被害人马某某诱骗至闻喜,并由被告人杨杰驾车将被告人马红欠送至被害人马某某等待马红欠的闻喜县汽车站附近,被告人马红欠乘坐被害人马某某的轿车离开后,被告人杨杰驾驶自己的轿车尾随其后进行跟踪。后被告人马红欠带领被害人马某某去到闻喜县星期六酒店开房。在被害人马某某登记开房过程中,被告人马红欠将所开房的酒店信息通过电话告知给被告人杨杰。被告人马红欠与被害人马某某进入房间后,被告人马红欠让被害人马某某先去卫生间洗漱,并趁机将房间号通过电话告诉给被告人杨杰。被告人杨杰随即在星期六酒店附近的俊新日杂店购买洋镐把一把,并带领被告人孟任杰、XX程进入酒店房间。被告人杨杰谎称自己是被告人马红欠的丈夫,并使用手和洋镐把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马某某提出给钱了结此事。因被告人马红欠、杨杰嫌被害人马某某随身携带的3800余元钱太少,被害人马某某提出自己最多可以再拿出1万元钱。被告人马红欠、杨杰便授意被告人孟任杰、XX程跟随被害人马某某到绛县取钱,后被害人马某某联系其朋友在横水邮政储蓄银行取款1万元,并在自己车上将13800元交给被告人孟任杰,后被告人孟任杰、XX程回到闻喜。四被告人在闻喜县龙海大酒店再次汇合后,被告人孟任杰将敲诈马某某的13800元交给被告人马红欠。被告人马红欠分给被告人孟任杰XX程各1000元,分给被告人杨杰2800元,剩下的9000元钱供自己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马红欠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人杨杰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人孟任杰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人XX程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四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马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本案的来源;2、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主要证实办案民警的资质;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大儿子(继子)郭某某报的案,他报的是抢劫案,其实不是抢劫,而是我被敲诈勒索了13800元钱。2015年10月25日下午4点多的时候,我给横水镇爱里村的小闹(大名叫牛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我家,他来了后我说去KTV唱歌吧,他说两个男人有啥唱头,我说让他再联系几个人,他就给一个叫倩倩的女的打了一个电话,打完电话后,我问他倩倩是谁,他说是爱里村的,嫁到闻喜了,嫁了好几次了,他说半小时后倩倩回话呢,我们等了半个小时,倩倩没有回话,牛某某就把倩倩的手机号码给了我,他就回家去了。我用手机号码把倩倩的微信加上了,然后跟她聊了一会,我约她去唱歌,她说唱歌没时间,干其他的可以,我问她可以干啥,她说干啥都行,我说洗澡开房也行,她说可以,我问她多少钱,她说5000元,我就没理她了。到了26号上午10点多的时候,牛某某到我家说晚上去唱歌,我问他联系好倩倩了,他说联系好了,说完他就走了。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倩倩给我打电话问牛某某找我没有,我说没有,她说不是唱歌呢,让我给牛某某打电话,我给牛某某打了两个电话都没接。过了几分钟,倩倩又给我打电话问我给牛某某打通电话没,我说他没接,她说不是唱歌呢,我说你不是没时间唱吗?她说唱歌其实就是个幌子,干其他的可以,我说开房就我和牛某某一起去行吗,她说不行,你是你,他是他。我说不行我一个人去,然后我说去东镇,她说要我去闻喜县,我问她几点下班,他说不要紧,我去了她就可以提前走。然后我就开车去了闻喜县汽车站等着她,见到倩倩后,她把我领到闻喜县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我没有记宾馆的名字),倩倩让我问下有房间吗,我到吧台问的时候,倩倩给我打电话叫我出去,她说不在这住了,换一个地方,那个地方新开的也便宜。然后我们开车去了闻喜西边一个酒店里面,我忘记酒店名字了,我去吧台开了503房间,我先上楼去了房间,然后倩倩也来到房间,我刚把房间灯打开,倩倩说她老公打电话了,出房间打电话去了,叫我别关房间门,我就上卫生间了,刚从卫生间出来,有三个男的就把房间门踹开了,倩倩也跟着进来了,其中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根洋镐把问我,知道这个女的是谁吗?我说不知道,他说倩倩是他老婆,就拿洋镐把打了我两下,就问倩倩说你不是上班呢,就在这上班呢,又问我是哪里人,做什么的,我给他说我是绛县的,他问我老婆呢,我说在太原呢,他问我有儿子吗,我说有,他让我给我儿子打电话我说不打,我给他们说我是招亲过来的,儿子也不是亲生的,我不想我家人知这个事。他又问我和倩倩咋认识的,我说牛某某给我说的,他说叫牛某某过来,另外两个男的说叫牛某某来没用,先把这个事解决了,后来我沉默的时候,自称倩倩老公的男的和另外一个小个头男的又把我打了一顿,倩倩和她老公就进卫生间了,另外两个男的给我做工作,问我怎么处理,我说身上只有4000元钱,不行把钱全部给你们,他们说当不了家,小个头男的到卫生间跟倩倩老公商量,倩倩老公不愿意,给我说是断胳膊还是断腿呢,让我把腿放到桌子上,我不放,我说把车给他们,他们说不要车,我说给5000元,倩倩老公不同意,还是让我家里人来,我说最多还能弄10000元钱,连口袋里的钱一共13800元,他们同意了。倩倩和她公在宾馆等着,那两个男的开着我的车跟我回横水取钱,回到横水后,许家园为民钢材的老板国晶欠我一万元,我给他打了个电话叫他给我准备一万元钱,我跟那两个男的开车一块去了国晶家里,国晶开着他的车,另外那个高个子男的开的我的车,跟着国晶的车一块到横水邮政储蓄取了一万元,我跟着那两个男的开着我的车又回到闻喜那个宾馆门口,我把13800元钱给了那两个男的,他们就拿着钱走了。我回到宾馆503房间没人了,我就退了房开着车回家了。到家后,看到我的两个继子和两个侄子都在我家门口等着,我不想让他们知道这个事,就给他们说我在家里来了5个人把我打了一顿,然后逼我借钱把钱抢走了。我的大儿子郭某某打电话报警了。倩倩的大名我不知道叫什么,具体名字是哪个字我也不知道;4、询问牛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小名叫牛小闹。我知道因为马某某被敲诈勒索传唤我到绛县公安局的。我和马某某只是认识,他在爱里村口路南开的电焊部。我和马红欠是一个村的,她是我朋友的妹妹。我跟马某某在去年10月26日的前两天就联系去东镇唱歌,马某某当时让我联系一个女的一起唱歌,我就联系了马红欠,本来说好10月25日下午就去唱歌,但后来马红欠又说没时间了,到了26号上午的时候,我给马红欠打电话说唱歌去,她说能行,然后我就去马某某电焊部,跟马某某说联系好欠欠了下午去唱歌,然后我就回家了。当天我没去唱歌,因为我那天有事了就没去。出了这个事后十来天,叫牛民海的堂弟给我说,马某某在闻喜开房,被人弄走一万多元钱,问跟我有关系吗,我说我不知道这个事。马某某被敲诈后我没有问过他怎么回事,去年腊月马欠欠给我打过一次电话,问我马某某是哪的,我说他是河北招亲到横水镇下吕村的,现在爱里村路口南搞电焊;5、询问郭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0月27日凌晨零点左右的时候,是我向绛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过案,报的是入室抢劫案,我父亲(继父)马某某在家里被抢了13000元钱。2015年10月26日晚上11点18分的时候,我弟弟郭志雷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马某某急着跟我朋友伊某某借一万元钱,问我知道什么情况吗,我说不知道,他说感觉有点可疑,这么晚用钱干什么,我也觉得好像出事了,叫他在附近找找。我接着通知本家一个堂哥到家里看看我父亲回去了吗,我也往家里赶,到了27号凌晨零点左右的时候,我回到家看见我父亲还没有回来,就准备到附近找下人,我堂哥打电话说我父亲开着车回家了,我到家里后,我父亲给我们讲他被5个男的打了,并被抢走13000元钱,于是我就打110报警了;6、询问伊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马某某,他在横水镇爱里村路口对面开的电焊部。我们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6日晚上马某某向我要过一万元钱。那天晚上9点37分,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马上要用一万元钱,让我给他准备一下,我当时不在家,我让他去我家里取钱。到了晚上10点22分的时候,他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回家了吗,我还是让他到我家里取,到了10点40分左右的时候,马某某在我家门口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开下门,我说没回家,接着我给我爸伊某某1打电话让他开门,让我爸给马某某拿一万元钱,过了10来分钟,马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没有现金,我就开着车回家了。到了后看见马某某的车停在我家门口,我下车后见一个陌生人开着马某某的车,马某某坐在后座位上,旁边还坐了一个陌生人,我让马某某坐我的车去取钱,马某某说他就坐在他车上,开车的那个陌生人给我说我家的规模还挺大的,我没理他。然后我到家把我爸的邮政储蓄卡拿上开着车到横水取钱,他们开着车跟在我后面一块去横水取钱。我在路上给马某某的二儿子马春雨打电话,让他问下他爸爸怎么这么晚用一万元钱,到了晚上11点04的时候,我到横水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分4次取了一万元钱,我把钱给了马某某,他们就开车走了,接着我就接到马春雨给我打电话,说他爸爸说一个熟人借钱用一下,然后我就回家了。到了11点半的时候,马春雨给我打电话说他爸爸电话打不通了,我就穿上衣服去马春雨家找去了,看到马某某家没人,我又到附近村里找了一下,到了大概12点多的时候,马某某的两个儿子回来了,接着见马某某自己开着车回来了,我们问马某某什么情况,他说被5个人抢劫了,然后马某某大儿子郭某某打电话报警了;7、询问伊某某1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马某某,他在横水镇爱里村路口对面开的电焊部,我们是朋友。2015年10月26日晚上马某某向我要过一万元钱。他当天晚上10点多的时候给我的大儿子伊某某打的电话要钱,我儿子又给我打的电话要钱,过了二十分钟后,马某某带了一个陌生人来到我家里拿钱,因为当时家里没有现金,我儿子伊某某到横水邮政银行取了一万元钱给了马某某。到了晚上10点57分我的手机收到取款短信取了3000元,58分钟取了3000元,59分钟取了3000元,11点整的时候取了个1000元,一共是10000元。取钱的卡是我的,卡号是621799181000129****;8、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主要证实马某某联系被告人马红欠的情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主要证实从621799181000129****邮政银行卡中分四次取款10000元;9、绛县骨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主要证实马某某受伤的情况;国内旅客详细信息,主要证实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20时16分在闻喜县星期六假日酒店开房的情况;10、辨认笔录,主要证实被害人马某某辨认被告人马红欠、杨杰,牛某某辨认被告人马红欠的情况;指认笔录,主要证实被告人马红欠、杨杰指认作案地点(星期六假日酒店);11、收条、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害人马某某收到被告人马红欠赔偿款10000元、收到杨杰赔偿款3000元、收到孟任杰、XX程赔偿款各2000元,同时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的情况;12、绛县横水镇人民政府证明,主要内容:兹证明我镇爱里村村民马红欠,女,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4273119880316****,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闻喜县社区管理委员会道北社区居委会证明,主要内容:兹有我辖区居民杨杰,男,汉族,身份证号:14272919830415****,现在闻喜县国土局东镇所上班,非中共党员;闻喜县桐城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主要内容:孟任杰,男,身份证号14272919830204****,系我村村民,在本村非党员、非公职人员;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主要内容:兹证明我村村民XX程,身份证号14272919810123****,非国家公职人员,非党员;13、被告人马红欠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知道因为我拿了一个老头钱的事叫我到绛县公安局的。2015年冬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在闻喜时,那个老头给我打电话,问我是欠欠吗,我问他是谁,他说:你不认识我,我问他怎么有我的号码,他说我村牛小闹告诉他的,我问他想干什么,他说想和我联系联系,后来我就把电话挂了,当天和第二天他还给我打过几次电话。第二天他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愿不愿意和他开房,我说我在闻喜上班。过了会他给我打电话说:那我去闻喜找你,我说那你来吧。这时杨杰打电话叫我吃饭,我说我现在有事走不了,他问我是什么事,我就告诉他有人要和我开房,杨杰问是谁,我说是绛县一个人,他问我怎么认识的,我说是我村一个人介绍的,过了半小时左右,那个老头给我打电话说他到闻喜了,在闻喜汽车站附近等我,我就打车去了,到了之后他开了一辆灰色的小车(我不知道车型和车牌号),我就上了他车,一上车他就摸我身体,并要带我去开房,他开车把我带到闻喜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宾馆(不知道叫什么),我在车上等着,他进去了。这时有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别的事,这时老头出来了,他问我是谁打的电话,我骗他说是我老公,并让他别说话,我挂了电话后那个老头说宾馆住满了,然后开车带我去了闻喜二级路旁边一个宾馆(我不知道叫什么),我在车上等着,他进去开了房间,这时杨杰打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在二级路旁边一个宾馆,现在还没开好房间,他让我开好房间后把房间号发短信告诉他,这时那个老头出来了,我就把电话挂了。那个老头说房间开好了,他就带我进房间,刚进去他就把门关住然后开始搂抱我,我让他先去洗澡,他就进卫生间了。这时杨杰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个房间,我就告诉他了,老头听见我接电话了,就问我是谁打的,我说是我老公,同时把门打开了,杨杰和另外两个人已经到了门口了,他们三人就进来了。杨杰问我这个老头是谁,我说是绛县的,杨杰又以我老公的口气问我在干什么,他找了我好几天了。我就进卫生间了。过了几分钟,杨杰进卫生间问我这个老头是干什么的,我说我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他就出去了。又过了一会杨杰又进来了,过了会,杨杰带的那两个男人中比较胖的人进卫生间对杨杰说“老头身上只有3000元”,杨杰说什么我没有听清,他俩又小声说了一会话,那个胖一点的人就出去了,过了十分钟左右,杨杰带的那两个人在卫生间门口隔着门对杨杰说:我们走呀。他们两个和老头就一起走了。过了一小会我和杨杰也从房间出来,杨杰说他要去理发,我就和他一起去理发店了,理发过程中杨杰接了一个电话,理完发他说他要回家转一圈,他让我再到那个宾馆房间等他,他把我送到宾馆门口他就走了。我在宾馆大堂等了二十分钟左右,杨杰打电话说:“他俩现在在路边,离学校不远,你出来吧”。我就出了宾馆,往南走了一截路,就在学校门口见了杨杰带的那俩人。我们又在那等了一会,杨杰开他的车来了,我们四个人到闻喜县城一个夜市吃了点东西,然后杨杰开车把我们拉到了一个大酒店(具体名称不知道),我们进了一个房间,聊了半小时左右的天,杨杰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沓人民币,都是一百元面额的,杨杰给那俩人每人点了一些钱,他俩又待了一会就走了。他俩走之后,杨杰说:“老头总共拿了一万三,给了他俩一人一千,我拿了一点,剩下的9000元都给你,你点一下”,我就把他给我的钱点了一下,确实是9000元。过了一会,他就走了,我又在宾馆待了一会,也离开宾馆打车回爱里村我妈家了。这9000元我自己吃饭、买衣服、逛街花完了。因为那个老头一直给我打电话,我很生气,就想找人教训他,但还没有想到要找谁帮忙,杨杰就给我打电话了,我就把事情告诉他了。我最后一次吸食冰毒是杨杰给我的,他给了我一个根塑料管,他把白色的东西放在锡纸上,下面用打火机点,他让我用塑料管对着锡纸吸,他告诉我说就想吸烟一样就行了。我就吸了三口;14、被告人杨杰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马红欠、我的两个朋友一个叫“闷”、一个叫“丑”,我们四个人在闻喜党校附近一个饭店吃饭,中途马红欠接到一个电话,说是一个老头给他打电话,我就开车把她送到汽车站,她坐上了别人的车,我跟着那辆车,后来没跟上,我就把车送回家了。我在把车送回家的路上,马红欠给我打电话说那个人要和他一起开房,我说知道了,在哪个房间,他说在星期六快捷酒店,一会开好房给我发短信,我就和闷、丑一起打车去了星期六快捷酒店门口,在酒店南边一个土产日杂店花8元钱买了一把洋镐把,我们三人从酒店后门进了酒店,在上楼过程中,我给马红欠打电话问她在哪个房间,马红欠说503房间,我们到了503房间门口,门没有关,我们就直接进去了。看见马红欠和一个男的在靠窗的床上坐着,我就问那个男的,这是我媳妇,你和我媳妇开房干什么,紧跟着用手里的洋镐把打了他两下,打到了胳膊上,我责问马红欠,不是上班去了,怎么到这了。随后我就问那个男的是哪里的,家里电话多少,他一直说这事别给他老婆儿子说。我又用棍子打了那个男的几下,打到他背上,闷踢了他一脚。我就进卫生间了。后来马红欠也进来了,过了一会闷和丑也进来了。闷问这事怎么处理,马红欠说看人家愿意怎么解决,闷和丑就出去了,过了一会,闷进来说要不他给你点钱把这事解决算了。马红欠说你看人家愿意怎么解决,闷说他身上只有一千多元,你还想要一万多元,当时我就没搭话,后来他们三人都出去了,我在卫生间大便完后,闷、丑和那个男的就不在房间了,马红欠说他们出去了,我让马红欠陪我去理发,理完发我回家了。晚上十一点多,马红欠、闷都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我就出去了。我们四人吃完夜宵去了龙海大酒店,闷从口袋掏出一些钱并扔到床上,他说一共是13800元,我说你给马红欠吧,马红欠问我给他俩多少钱,我说让她看着办,马红欠点了2000元给了我,我给闷和丑一人点了一千元,然后我对马红欠说我把我垫的钱拿走,剩下的钱你装你包,我就拿了800元钱。后我就回家了。我垫付的吃宵夜几十元钱、买烟200多元钱,在龙海大酒店开房400元;15、被告人孟任杰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小名叫“闷”。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街上碰见杨杰和他一个朋友,我听杨杰叫他丑,然后我们就去一起去西湖小区附近一个饭店吃饭。我刚坐下我媳妇打电话我就走了。后来我们在街上又相遇了。杨杰把车送回家,接了一个电话就让我们跟着他去一个宾馆玩会。我们三人就去了星期六宾馆,坐着电梯上楼,杨杰接了个电话,我听见是一个女的说话好像还在哭,下电梯后我就跟着杨杰,杨杰还在和那个女的打电话问她是哪个房间,这时附近的一个房间门就打开了。我们就进去了。进去后看见两个人,马红欠和那个老头,马红欠在哭,那个老汉上衣扣子全解开了,杨杰就问马红欠不是去上班了吗,怎么跑这了。这时我跑去门口站了一会,丑在床角靠着。他们说什么我没听清,我看见杨杰踢了老汉几脚,用手打了老汉几下,那个老汉倒在地上,我跑过去把老汉拉起来,杨杰就进卫生间了,马红欠也跟着进卫生间了,老汉问我这事怎么处理。我说不知道,老汉说他出点钱解决这事算了,他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不知道。他说他身上有三千多元钱,我说我去问问,我就进卫生间问那个女的,马红欠说三千不行,杨杰没有说话,我就告诉那个老汉人家说不行,那个老汉说他身上的3000多元全部拿出来,再回家取一万元钱,全给她,让我帮忙问问行不行,我又进卫生间问那个女的,那个女的说能行,并告诉我那个老汉有车,让我和丑坐老汉的车去拿钱。我和丑就跟着老汉出了宾馆,开老汉的车去了横水邮政储蓄银行取了一万元钱,老汉点了一下他的钱总共13700元,他全部给我了,然后开车把我和丑送回星期六酒店门口,我和丑下了车,老汉开着车走了,我和丑向县城方向走,半路上那个女的给我发短信问我到那了,我没回,他又给我打电话问我到哪了,我问她在那,她说她在闻喜街上。过了一会她自己从我背后追上我们,她向我要钱,我没给。然丑和那个女的都给杨杰打电话,杨杰和我们三人在闻中往县城走的路上见了面。然后我们四人就打车去了北门道夜市吃砂锅。吃完后,那个女的提出找个地方开房休息一会,我就骑上我放在北门道我嫂子的麻将馆门口的电动车去了龙海大酒店,他们怎么去的我不清楚。我到了以后杨杰开了一房间,我们都进去后,说了十几分钟话,然后我就从身上掏出老汉给的钱给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拿上后就放到她的包里了。我对杨杰说我们走呀,杨杰答应了一声,我和丑走到门口的时候,杨杰追过来给了我和丑一人一千元钱,我和丑就离开酒店,我骑电动车回家了。丑去哪了我不知道。我好像在星期六宾馆房间地上看见一根洋镐把;16、被告人XX程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小名叫丑。2015年的10、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杨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西湖小区后面的一个饭店(具体是哪个饭店我记不清了)吃饭,我就去了。我去了之后见杨杰和他的一个朋友“闷”在一起,我们吃饭的过程中,闷接了一电话先走了。我去了一趟卫生间,等我回到饭桌前见来了一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我们三人又吃了一会饭,那个女的接了一个电话,就让杨杰给她送走了。杨杰送完那个女的又回来吃饭,我俩吃完饭后,杨杰就开他的车拉上我在闻喜县城转,转了一会在闻喜县福来宾馆门口碰见“闷”,杨杰就拉上他,开车在闻喜县城继续转。后来杨杰说把车送回家然后在街上散步,我和闷同意了。杨杰把车送回家后我们三个人就走着从他家出来,走到他家北边一个坡附近时杨杰接了一个电话,我听见好像对方是个女的,还在哭。杨杰接完这个电话后就让我俩跟他走。我们三人继续往北走,走到二级路边红绿灯路口时,杨杰带我们进了路口的星期六快捷酒店,坐着电梯上了楼,找到一个房间(是那层那个房间我记不清了),杨杰敲门,里面有人把门打开,我们就进去了。马红欠和那个被我们敲诈的男的坐在床上,马红欠在哭,杨杰进去和他们说话,我没听清他们说的什么。期间我看见杨杰踢了那个老汉几脚,用手打了那个老汉几下,后来杨杰和马红欠都进卫生间了。后来杨杰出来,那个老汉说这事怪丢人的,要不我出钱把这事解决了,杨杰说怎么解决,老汉说他身上有钱,不行再回家拿钱,杨杰没有说话,那个女的就让我和闷跟着老汉去拿钱。我和闷就跟着老汉出了宾馆,开着老汉的车去了横水一个银行取了大概一万元,老汉身上还有几千元,老汉把钱在车上给了闷,把我和闷送回星期六快捷酒店门口,我和闷下了车,老汉开着车走了。我给杨杰打电话,过了十来分钟,他和那个女的就来了(从哪来的我没留意)。然后我们四个人就打车取了北门道夜市吃砂锅。吃完后,那个女的提出找个地方休息一会,我们就打车去了龙海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我们都进去后,说了十几分钟话,然后闷就从身上掏出老汉给的钱递给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拿上钱后就放到她的包里了。我上了一趟卫生间,等我出来后,杨杰给了我和闷一人一千元钱,我和闷就离开酒店,我打车回家了,闷去哪了我不清楚。我好像看见宾馆房间的地上有一根洋镐把。同时查明,(一)被告人马红欠于2016年2月23日被绛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杨杰于2016年4月8日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孟任杰、XX程于2016年5月12日到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绛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2月23日早10时许,我队民警根据特情举报,在绛县横水镇爱里村马红欠家中将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犯罪嫌疑人马红欠抓获;2、闻喜县公安局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4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杰到我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投案自首,经查在逃人员编号:T1427310019992016040012;闻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2016年4月8日16时46分至17时25分讯问杨杰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投案,我听我朋友说我是因为敲诈勒索被上网了;3、绛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投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5月12日,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XX程、孟任杰来我局投案自首,我局于当日将其二人取保候审;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12日13时34分至14时56分讯问XX程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投案自首,我是因为和杨杰以及他的两个朋友向别人敲诈钱财一事来投案自首的;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12日15时33分至16时20分讯问孟任杰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来投案自首,我是因为和杨杰以及他的两个朋友向别人敲诈钱财一事来投案自首的;(二)被告人马红欠于2013年6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闻喜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6年3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闻喜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3]第00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绛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6]第00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马红欠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三)被告人马红欠的出生年月日是1988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杰的出生年月日是1983年4月15日;被告人孟任杰的出生年月日是1983年2月4日;被告人XX程的出生年月日是1981年1月23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绛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主要内容:马红欠,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横水镇爱里村人;2、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杨杰,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西湖北路闻中家属院44号;3、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内容:孟任杰,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南关村新堡3巷北6号2室;4、闻喜县公安局桐城派出所户籍证明,主要内容:XX程,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七里店村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欠、杨杰、孟任杰、XX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用恐吓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杰、孟任杰、XX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马红欠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红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杰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孟任杰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XX程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