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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定虎与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虎,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袁思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183号原告周定虎,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金沙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鸿,金沙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金沙县西洛街道。法定代表人朱朝昆,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枫,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思恩,男,1956年8月6日出生,住金沙县。委托代理人何况,金沙县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虎诉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第三人袁思恩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案中,原告周定虎以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承诺于2017年4月25日前作出行政处理意见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定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定虎负担。审 判 长  XX人民陪审员  周萍人民陪审员  谢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