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军与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赵军,抚顺正兴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市振兴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张树和,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富,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维,辽宁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军。一审第三人:抚顺正兴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强,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抚顺市振兴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学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请人赵军、一审第三人抚顺正兴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抚顺市振兴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终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职业学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政府多支付职业学院的163,068,191元补偿款仅是建筑物的价值错误,此款系土地价值。2.案涉食堂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有充分的合同依据。3.补偿范围应仅限于食堂二楼,食堂一楼不应列入补偿的范围。职业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赵军提交意见称,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认定政府多支付的163,068,191元补偿款是建筑物价值是否有误;案涉食堂是否应以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案涉食堂一楼应否列入补偿范围。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政府多支付的163,068,191元补偿款是建筑物价值是否有误的问题。本案中,职业学院与抚顺市人民政府达成协议进行政策性的搬迁土地置换,抚顺市人民政府将无偿划拨给职业学院的土地收回,并给职业学院在李石建新校址教学楼。据此,抚顺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仅对职业学院地上建筑作出了评估,价格为214,577,609元。抚顺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抚顺市人民政府与职业学院签订《抚顺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后,向职业学院支付了37,764.58万元,比委托评估价格多支付了163,068,191元,该款并未约定系用于补偿土地价值;协议同时约定由职业学院对其地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宿舍、食堂等历史遗留问题,依相关协议、合同和法规等自行处理,抚顺市土地储备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职业学院主张该163,068,191元系土地价值补偿款,应由其单独享有,没有事实依据。二、关于案涉食堂是否应以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职业学院与正兴公司签订《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建设和学生食堂改建联建协议书》时,合作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尚未完成,约定的联建面积和建筑所需资金也并未确定,所以仅是概算1000元/平方米。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案涉食堂的面积、设计、投资以及实际价值均发生了变化。2006年6月7日赵军收购正兴公司全部股权时,双方确认共计已投入350万元,远远超出概算的投入资金199.8万元,建筑成本已明显增加,若仍以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对赵军显失公平。事实上,以抚顺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案涉食堂给付的总补偿款计算单价达到了4067.56元/平方米。二审法院根据职业学院与赵军所签合同约定的“情势变更”条款,按照补偿款数额来确认案涉食堂的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也遵循了双方协议约定的“互利互惠”的原则。三、关于案涉食堂一楼应否列入补偿范围的问题。职业学院与赵军签订的《职业学院学生食堂管理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8项约定,赵军每年向职业学院缴纳10万元,总计90万元作为食堂原有资产的补偿(指的食堂一楼)。并约定如出现“情势变更”时,职业学院应当于半年内按食堂建筑使用年限27年折旧递减赔偿给赵军。可见,职业学院不需出资建设即可使用学生宿舍、食堂进行招生,赵军通过对食堂一、二层行使经营管理权获取收益应是双方合作的本意。职业学院以赵军未缴纳足够的使用费为由,主张将一层食堂剔除赔偿范围,不考虑赵军对一层食堂剩余24年的经营收益损失,有违诚信。二审法院依照协议约定,将案涉食堂获得的总补偿款1552.1万元分摊到30年折旧期计算出年限费用,判决已使用6年的年限费用归职业学院,剩余24年的年限费用扣除尚欠的使用费后归赵军,并无不当。综上,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建华审 判 员 万 挺审 判 员 李桂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马赫宁书 记 员 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