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82恢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现伟、赵占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伟,赵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恢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现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原沙河市。被执行人赵占中,男,汉族,1975年4月3日生,原沙河市。王现伟与赵占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沙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王现伟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3.18万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沙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立兴审判员  胡付松审判员  李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五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