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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水松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色莱茵小区11栋(会所)。法定代表人:张鸿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1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拖欠工程款本金及利息于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分五次给付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标的为2016年10月31日及2016年11月30日到期应给付款项共计3461814.4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2016)黑01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款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目前哈尔滨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中建钢构有限公司770万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执8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向前审判员  李祎丹审判员  孔庆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