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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景秀、宋永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景秀,宋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28号申请人:朱景秀,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宋永杰,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人朱景秀与被申请人宋永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永杰驾驶的皖S×××××轻型仓栅式货车(价值约6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朱景秀以朱文松、蒋影名下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南侧强力﹒学府名都C8#28幢1-301房产(网上备案合同编号:20130414001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宋永杰驾驶的皖S×××××轻型仓栅式货车(价值约60000元)予以扣押;二、查封申请人朱景秀提供的担保财产朱文松、蒋影名下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南侧强力﹒学府名都C8#28幢1-301房产(网上备案合同编号:201304140015)。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宣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