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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秀庚与张玉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庚,张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庚,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张玉洪,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庚与被执行人张玉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玉洪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