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丰收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赵天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丰收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赵天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253号原告: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丰收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黄花山镇。经营者:付崇宇。被告:赵天罡,男,1983年09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丰收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告赵天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丰收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化肥款12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底,被告在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北宝力皋图嘎查承包土地,因种地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共计12800元,约定利息为1.5分,并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枚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丰收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经营者付崇宇不能提供被告赵天罡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赵天罡的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会顶》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扎鲁特旗黄花山镇丰收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