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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14号申请人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谭珍忠。被申请人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汤斌。申请人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东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汇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