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超兵与任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兵,任海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036号原告:徐超兵,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任海保,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徐超兵诉被告任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超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超兵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海保的诉讼,系原告徐超兵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1405元,原告徐超兵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