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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超兵与任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兵,任海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036号原告:徐超兵,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任海保,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徐超兵诉被告任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超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超兵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海保的诉讼,系原告徐超兵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809元,减半收取1405元,原告徐超兵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