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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光付与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付,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民初1759号原告:陈光付,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紫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翠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光付与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光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安陆市××东方家园××室房屋的房屋所有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3019元(依法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1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安陆市××东方家园××室的房屋,房屋总价314739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付现金94739元,向银行贷款22万元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房屋,于交付房屋后的90日内为原告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另外向被告支付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所需要的登记费、测绘费、契税、证件费、评估费等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未能为原告办理相关证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但应履行办证义务,还应承担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购房款的1%,但被告在原告承担贷款利息购房的情况下,多年不能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让原告购买的房屋除能正常居住外丧失其他大部分功能,给原告带来重大损失。故该约定明显低于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调整为同期房屋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求。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20日,原告陈光付与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安陆市××东方家园××室的房屋,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了交易的价格、交付房屋的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房屋总价为314739元,原告陈光付于合同签订当日付现金94739元,向银行按揭贷款22万元付清购房款。后因各种原因,该房产的产权证未能予以办理,原告陈光付遂以双方约定由被告办理产权证,但被告未办理构成违约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湖北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签订安陆市××东方家园××室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对于该合同的履行,原告对于其余事项及条款被告已经履行均不持异议,仅对合同约定的产权证的办理认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在该合同第十五条中,双方作出了如下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双方所约定的出卖人义务仅限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而非原告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于交付房屋后的90日内为原告办理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原告亦未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双方就办理产权证进行重新的约定或变更,本院无从确认办理房产产权证系被告的约定义务,亦不能认定被告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光付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陈光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沈 彪人民陪审员  郑凯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建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