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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63号原告:黄某,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郑某,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加拿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碧林代理审判员  李立部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二O一七年四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咏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