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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春红与张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红,张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04号原告周春红,女,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素琴,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周春红诉被告张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春红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红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春红承担。审判员  刘成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