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十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中华、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中华,王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62号原告:十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村*组。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中华,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被告:王伟,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原告十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中华、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十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十堰市鑫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天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