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熊康与刘文慧、李长凤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康,刘文慧,李长凤,刘懿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4780号原告:熊康,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熊静,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延长西路***弄***号***室。被告:刘文慧,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李长凤,女,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文慧,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延长西路***弄***号***室。被告:刘懿,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文慧,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延长西路***弄***号***室。原告熊康与被告刘文慧、李长凤、刘懿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康的委托代理人熊静,被告刘文慧同时作为被告李长凤、刘懿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延长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与506室分户门之间公共走道上的防盗门一扇。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延长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同楼506室业主,双方是隔壁邻居关系。多年前,三被告未与原告协商而在公共走道上安装铁门,将原告居所卫生间的窗户遮挡住,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使得原告卫生间长时间潮湿、无采光、墙壁潮湿发霉、电灯泡经常爆裂,排风扇需要长时间开启,严重影响原告居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铁门,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刘文慧、李长凤、刘懿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的房子已有30年了,当初房管所分房时,在防盗门的位置就有一扇栅栏式铁门,2008年左右被告将这扇门换成了防盗门,当是原告和物业没有提出异议。这个走道也不是公共走道,是只通向被告家的过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隔壁邻居,分别是上海市延长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上海市延长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产权人,原、被告的房屋分户门成直角。被告在其分户门前公共走道上安装防盗门一扇,并在防盗门上方安装金属栅栏,将原告卫生间的窗户拦在其内。上海沪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此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占有公共走道安装防盗门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被告应予整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慧、李长凤、刘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延长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与上海市延长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分户门之间公共走道上的防盗门。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刘文慧、李长凤、刘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