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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戴义山与崔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山,崔继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400号原告:戴义山,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崔继勇,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义山与被告崔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义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义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义山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