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戴义山与崔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山,崔继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400号原告:戴义山,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崔继勇,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义山与被告崔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义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义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义山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