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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志旭与问班艾、王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旭,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问班艾,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平,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志旭因与被申请人问班艾、王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11民终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旭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经质证、辩论即作判决,不合适。一审将以谋利为目的,抢劫他人土地案,误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歪曲了主题。我造的地盘,在总体规划为农耕地的范围内,是村边、路边、地边三边边角地盘,是属于劳动群众所有的地盘,并非国有大荒滩,无需办若多手续。集体允许谁垦、谁种、谁治理、谁受益,是合法的。请求提起再审。问班艾、王金平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问班艾、王金平是否应返还再审申请人王志旭0.7亩土地。经查,再审申请人王志旭所争议土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无合法使用权。再审申请人王志旭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志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玉荣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