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志旭与问班艾、王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旭,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问班艾,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平,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志旭因与被申请人问班艾、王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11民终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旭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经质证、辩论即作判决,不合适。一审将以谋利为目的,抢劫他人土地案,误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歪曲了主题。我造的地盘,在总体规划为农耕地的范围内,是村边、路边、地边三边边角地盘,是属于劳动群众所有的地盘,并非国有大荒滩,无需办若多手续。集体允许谁垦、谁种、谁治理、谁受益,是合法的。请求提起再审。问班艾、王金平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问班艾、王金平是否应返还再审申请人王志旭0.7亩土地。经查,再审申请人王志旭所争议土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无合法使用权。再审申请人王志旭的再审申请理由和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志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玉荣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