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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耿永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耿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6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38号。负责人:王海水,职务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耿永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公(交)公交决字[2016]第410106-29000257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峰独任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上公(交)公交决字[2016]第410106-290002574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签字确认后逾期未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郑上公(交)催字[2017]017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到期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及滞纳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400元,滞纳金2400元,共4800元。以上所述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邮寄送达回执及强制执行申请书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交通违法行为罚款2400元,滞��金2400元,以上共计4800元。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甜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