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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保36号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151420133.法定代表人:胡志祥,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承安,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群,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岭镇北门坦村周屋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080305858。法定代表人:胡胜华,职务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41万元逾期未还,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价值65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桂承安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新华印刷厂住宅楼A幢704室(房地权宜房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望江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江县长岭镇北门坦的房屋(华阳镇字第××号)中价值65万元的房产。二、对申请人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桂承安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新华印刷厂住宅楼A幢704室(房地权宜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立新审 判 员  洪振峰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诗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