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3070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惠华、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惠华,陈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初字第3070号原告: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9MYJXJ,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1幢1319室。法定代表人:陈芝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晞扬,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华,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陈伟,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惠华、陈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惠华、陈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惠华、陈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惠华、陈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38元,由原告苏州唯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