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日湾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日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404号罪犯黄日湾,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日湾犯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石生4259.5元;因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以(2007)肇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经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日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建议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日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新湖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良好)一百一十一人中第十一名。其原判罚金刑3000元,民事赔偿金4259.5元,本次缴纳罚金900元,考核期内大帐总额5649.56元,消费总额5256.3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日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但其履行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应降低其减刑幅度。对检察机关降低减刑幅度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日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