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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景坤与王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坤,王学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574号原告王景坤,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王学文,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坤诉被告王学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素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