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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子峰与左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峰,左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262号原告:高子峰,男,46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平,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娇,女,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峰与被告左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高子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高子峰负担。审判员 许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百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