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文秀与被告殷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秀,殷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644号原告:林文秀,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殷小梅,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林文秀与被告殷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小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文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殷小梅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微信相识成为朋友。2016年10月5日,被告殷小梅向原告林文秀借款5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上所请。被告殷小梅未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2016年10月5日,被告殷小梅向原告林文秀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林文秀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一个月后还”,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根据原告林文秀陈述的借款经过,结合借款金额及借条,可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殷小梅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殷小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逾期归还应承担逾期归还的利息。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林文秀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林文秀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殷小梅负担(原告林文秀已垫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