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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102号原告:厦门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管浔村同集中路2002号2号厂房3层。法定代表人:戴晓海,经理。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贾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富盛达工贸��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