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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孙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孙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203号原告孙丽华,公民身份号码×××,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硕,内蒙古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鸿勇,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华诉被告孙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费2000元,由原告孙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