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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387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89年8月21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该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月26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住该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吕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