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章丘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1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1,郑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16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枣园街道办事处芙蓉街23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某1,女,生于2006年2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郑某2,(系郑某1之母),女,生于1968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郑某2,女,生于1968年2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某1、郑某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郑某1、郑某2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可待具备履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