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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2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金寿与孙珍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寿,孙珍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24826号原告:韩金寿,男,194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强(系原告之女),女。被告:孙珍兰,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韩金寿诉被告孙珍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金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强,被告孙珍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金寿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5年12月9日起,原告发现卧室和厨房的墙面与天花板漏水严重,向物业报修。物业为查明漏水原因,多次要求被告配合上门勘查,均遭到被告拒绝。直到2016年1月6日物业与居委会再次要求被告开门配合勘察时,被告也发现了其卧室地���潮湿。经查勘系被告厨房水斗的水管漏水,物业及时予以更换漏水管道。由于被告家厨房水管漏水,且一直不配合物业上门勘查和维修,导致原告卧室和厨房的墙面与天花板漏水严重,涂料脱落。房屋电线线路因泡水跳闸断电,租客提前退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卧室西侧墙损坏的修复费用人民币2,252.40元;赔偿因漏水导致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电线短路,导致房客退租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3,200元。被告孙珍兰辩称:现居住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十年代建造的,所有的设施都比较陈旧、老化。这次漏水己不知道,嗣后原告也没让己看过漏水现场,故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分别系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307室房屋产权人。现原告以被告家厨房水管渗漏水,导致原告卧室和厨房的墙面与天花板漏水严重,涂料脱落。房客因电线线路断电提前退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屋出租合同、续租协议、房客收据、报价单、物业情况说明、照片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也坚持其辩称意见。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渗漏水造成卧室西侧墙损坏的修复费用人民币2,252.40元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足够确切的且具有司法依据的相关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房屋装修使用年限及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渗漏水造成电线短路,因而房客退租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3,200元一节,因线路短路不会造成房屋的居住功能全部丧失,故房客退租的原因不能全部归结于因渗漏水造成的线路短路,对原告的该节主张,本院将酌情予以考虑。希望双方均能本着方便生活并接受合理限制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孙珍兰一次性赔偿原告韩金寿因渗漏水造成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卧室西侧墙损坏的修复费用人民币1,5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孙珍兰一次性赔偿原告韩金寿因渗漏水造成上海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电线短路,导致房客退租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孙珍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云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