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选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86号移送执行部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选国,男,生于1976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选国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川19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杨选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杨选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4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并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未按通知指定期限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杨选国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