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659李兴国与许凌、薛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国,许凌,薛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659号原告:李兴国,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凌,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薛蓓,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李兴国与被告许凌、薛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兴国于2017年4月15日以两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国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兴国负担。审 判 员 马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