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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659李兴国与许凌、薛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国,许凌,薛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659号原告:李兴国,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凌,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薛蓓,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李兴国与被告许凌、薛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兴国于2017年4月15日以两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国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兴国负担。审 判 员  马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