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文娟与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娟,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初17号原告杨文娟,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四棉纺织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李秀健(原告之夫),1959年7月15日族,南开大学工人,住。被告,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巍,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悦,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干部。委托代理人龚德存,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万兴街监管所干部。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法定代表人冯卫华,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政佼,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事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娟诉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杨文娟已就涉案笔记本电脑的买卖合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酒 源人民陪审员 任占中人民陪审员 曹叔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