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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8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林松与缪彩云、张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松,缪彩云,张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8656号原告:姜林松,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彩云,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富,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姜林松与被告缪彩云、张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缪彩云、张德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4月7日,被告缪彩云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2%。之后,被告缪彩云仅支付截止2016年12月22日的利息,尚欠本金60000元及从2016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的利息。上述借款在被告缪彩云、张德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彩云、张德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林松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缪彩云、张德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婷璇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员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