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小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1429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系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郑小刚。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珍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