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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28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诗宇与杨传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诗宇,杨传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8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杜诗宇,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传荡,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金域名城南区。关于杜诗宇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传荡在中国工商银行1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96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传荡在中国工商银行1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士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