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28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诗宇与杨传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诗宇,杨传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8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杜诗宇,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传荡,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金域名城南区。关于杜诗宇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传荡在中国工商银行1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96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传荡在中国工商银行1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士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